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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前农民工讨工钱无果 泄愤杀人 历时二年法律援助经过三审 依法维权

案件类型 刑事

办理方式 诉讼

指派单位 湖北省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 湖北省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朱渝

案情简介

1993年7月12日晚,被告人杨某与其他工友一起到荆州市开发区联合乡幸福村找工头张某索要工钱,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不下时,被告人杨某跑进张的房内抱走正在睡觉的张的2岁女儿,直奔附近一鱼塘处跳入水中,将张的女儿按入水中后逃离现场。张的女儿被人救出水时,已经死亡。2011年11月5日,杨某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

2012年4月26日,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鄂荆检刑诉[201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1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随后,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将案件指派给本中心律师朱渝具体承办。

朱渝律师接受指派,先后到荆州市中级法院阅卷和会见了杨某。会见中,杨某矢口否认杀害小女孩的行为,自称只是将小女孩放在路边后就离开了,并称从1993年到2011年,自己先后在多地打工,并结婚,一直未变换姓名,不存在畏罪潜逃的情形。

一审开庭时,杨某态度比较强硬,反复强调张某的错误之处,否认自己的责任,并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被害人的父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则要求严惩凶手。法庭辩论时,朱渝律师首先指出本案事出有因。一方面,张某拖欠工钱在先,被告杨某系找张某追究讨工钱未果而引发纠纷。另一方面,被害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杨某抱走小女孩时,包括孩子的父母亲在内,周围有多人,甚至在其他人阻拦时,张某作为孩子的父亲还出言阻止其他人的解救行为。其次,本案的案发时间并非起诉书中的指控时间。第三,需要进一步查明有关案件事实。合议庭没有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于2012年7月12日,以[2012]鄂荆州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16025元。

杨某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5日,朱渝律师再次接受指派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庭审中,朱渝律师提出案件事实方面的疑点,被告人杨某只承认将小孩放在池塘边,并未将小孩丢入水中。而本案中证明杨某将小孩丢入池塘的直接证据,目击者的口供存在前后矛盾的问题。因此,存在2岁小孩自行落水的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之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2013年5月2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3年12月5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该案。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第三次指派朱渝律师担任杨某的辩护人。经过反复思考,朱渝律师决定调整辩护思路。在会见中,朱渝律师详细了解杨某的家庭情况。据杨某介绍,其父母均亡,兄弟姐妹很少来往,自己结婚后、被捕前,妻子刚刚生下一个女儿。根据这一情况,朱渝律师从杨某的思女之情入手,指出张某虽拖欠工钱,但他2岁的女儿却是无辜的,且因为女儿的死亡,张某夫妻后来也离了婚,帮助杨某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同时,千方百计寻找杨某的家人,会同家人共同做杨的思想工作,帮助其认罪服法。其实,在第一次会见后,根据杨某提供的联系电话,朱渝律师就已反复拨打其提供的两个电话号码,但是一个号码已经停机,另一个号码的主人否认认得杨或杨的亲戚。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也曾多次联系,却毫无进展。

朱渝律师决定另辟蹊径,想办法与杨某的妻子取得联系。她先拨打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的查号台,希望能与当地司法所取得联系,却被114查号台告知当地司法所无办公电话。于是,朱渝律师查询当地派出所电话,然后通过派出所民警将电话打到杨某所在村的支部书记,谁料支部书记也在外地打工,并称杨某的家中没有电话、其妻也无手机,朱渝律师只好留下自己的手机号码,请支部书记再联系村里的人,请村民帮忙转达。在拨打几十个电话、经过近一周时间的反复辗转之后,终于与杨的妻子取得了联系。在电话中,朱渝律师介绍了杨某的情况,并建议其妻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很快,杨的妻子赶到荆州。一见到朱渝律师的面,杨的妻子“扑通”一声跪下,请求律师一定要为杨某说话。朱渝律师耐心地进行说明劝导,并与主审法官联系,共同做好被害人父母的工作。经过多方努力,最终取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双方达成了三万元的赔偿协议。

2013年12月17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最终,合议庭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2014年1月15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鄂荆州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至此,历时近两年、历经合议庭三次审理,本案终于尘埃落定。

案件点评

作为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援助律师不是简单地走形式,而是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的高度,多方努力,积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特别是在无法联系被告人亲属的情况下,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克服了许多困难。最终,既帮助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给被害人家属以慰藉,维护了社会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朱渝同志个人简历

朱渝,女,1971年5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法律硕士(在职),1988年11月在司法局参加工作,先后担任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主任、荆州市司法局纪委书记,现任荆州市纪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组长。她热爱法律援助工作,自2004年到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后,一直担任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始终坚持在一线接待困难群众,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办理的多个法律援助案件被湖北省司法厅评为典型案例,有多篇调研文章先后获得司法部、湖北省司法厅的表彰,并在学术期刊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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