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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章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管理包括投资管理、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披露。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投资及资产的保值增值,遵循以下规定:

(一)坚持合法、谨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

(二)投资活动以不妨碍正常公益活动为前提,合理保持足够的货币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应付款项,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三)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四)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重大投资活动,按章程规定,由理事会会议决定。

第六条 各项投资应明确投资止损原则,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第八条 货币资金由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原件、项目部提供的手续完备、签字齐全的材料,办理款项支付业务。

· 第十条 基金会现已经开通网银业务,需要用现金支付的业务均在网银办理。

(一)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二)支付有关人员差旅费、电话费、市内交通费等;

(三)支付法律援助等相关款项等。

第十一条 银行存款管理,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二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相关部门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未经理事长审核批准,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基金会出纳人员负责银行账户管理,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十四条 定期与银行对账,银行对账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银行存款余额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不符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十五条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基金会支付宝捐款账户余额和定期存款。基金会支付宝捐款账户要及时查看,及时其余额转入基金会银行账户。定期存款要经常关注,到期后银行利息及时列转收入。

第十六条 应收及预付账款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预付账款、应收账款按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二)对预付账款、应收账款要及时清理,至少每月清理一次,避免造成呆坏账损失。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与处置坚持统一核算、分工负责、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基金会采用直线法。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价值核算,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要及时验收、领用、清查盘点。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做到帐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时,应首先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用途、品种、数量、规格、单价、金额,经理事长批准方可购买。

第五章 其他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的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202241日制定,自2022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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